48号陶某某不服常熟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

时间: 2021-10-20 09:15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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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常行复第48号

申 请 人:陶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公安局。

第 三 人:陈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7月2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邻居浦某某、陈某某建房未按四邻协议建房,私自篡改房型。后村委会领导打电话给申请人去村委会。浦某某、陈某某见到申请人就辱骂申请人,两人冲出大厅,来到电瓶车边拿着合谋好的农药2瓶冲向申请人。浦某某拿着农药瓶紧逼申请人喝,并嘴里说和你一起死,直扑申请人。申请人见状,急忙逃到办公室里边。两人紧追,各抓住申请人,农药瓶已拧开,农药味刺鼻。申请人急忙再逃,但是两人边抓边打,申请人撑不住跌倒在地上。后两人被他人劝开,可申请人遍体伤痕、无法吃饭、无法走路、呼吸困难……案发现场有监控,并未给申请人查看。法医及病历中都阐述申请人有神经损害、颈椎半脱位等情况,同时有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应该对其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陶某某、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病历材料、陶某某陈述复印件;4.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称:因邻居浦某某、陈某某家造房子产生纠纷,在练塘常兴村委会被对方逼着喝药水,威胁其人身安全。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调查,在调查该案件时发现可能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遂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殴打他人。经调查,2021年3月25日早上,浦某某因建房问题与陶某某产生争执,后采取欲与陶某某一起喝农药的方式威胁陶某某的人身安全,在该过程中第三人与陶某某发生肢体接触,陶某某认为第三人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并导致其受伤,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后无确凿证据证实第三人殴打陶某某的违法事实成立。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接报后,被申请人积极开展了受案、询问证人、调取监控等各项证据,已充分调查取证,穷尽了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措施。从证据角度分析,本案未形成证明殴打他人违法事实成立的完整证据链,未达证明标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殴打他人违法事实成立。

二、本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接报警后,当日依法受理威胁人身安全案,并积极开展询问、调查走访、调查取证等工作,在调查中发现第三人有殴打他人嫌疑,遂于4月27日受理殴打他人案,后经充分调查取证后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及时履行了送达等法律手续,符合法定程序。

三、本案适用法律准确。第三人不承认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实第三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四、原告诉求不成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本案对于第三人的不予处罚,只是因为案件事实无法彻底查清时对第三人作出的一个并非终局性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发现新证据,足以认定其违法行为的,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本决定,重新作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本案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法条节选;2.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陈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微信告知陶某某截图;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微信告知记录、抓获经过;4.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5.浦某某、陈某某询问笔录、传唤证、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6.陶某某询问笔录;7.陈甲、周某、王某某、吴某某、周甲、张某某询问笔录、徐某某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曹某、宋某、范某某询问笔录;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四邻关系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药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敌草快”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与产品照片;9.王甲、顾某某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鉴定人资格证书;10.法医临床学鉴定委托书、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委托书、法医临床鉴定告知书、照片、情况说明;11.检查笔录、浦某某房屋照片、电瓶车照片、陶某某房屋照片、陈某某手部照片;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陶某某相关就诊资料;13.百度文库、敌草快中毒风险浅谈互联网信息、农药配送站照片;14.监控截图及视听资料。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5日,申请人因与邻居浦某某、陈某某家造房子产生纠纷,双方在练塘常兴村委会发生争执,后申请人报警称被浦某某逼着喝药水,威胁其人身安全。被申请人处警后于当日受案调查,在调查该案件时发现第三人可能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于2021年4月27日受案受理第三人殴打他人。2021年5月27日,因案情复杂经审批决定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后无确凿证据证实第三人有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成立。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又查明,浦某某询问笔录中载明:“有没有打她(陶某某)呢?我和我老公都没有的,就是伸手去抢陶某某手里的手机。”“陶某某怎么下去的呢?她自己蹲下去的。”“你们有没有对她施力呢?没有,我们抢她手机,她为了不给我们,自然就蹲下去了的。”陈某某询问笔录中载明:“你有无动手打陶某某?我肯定没有的。”陈甲询问笔录中载明:“有没有发生打架的事情?没有的。”周某询问笔录中载明:“有无看到有人动手打陶某某?我没看见。”王某某询问笔录中载明:“当时有无发生打架?肯定没有发生打架的。”吴某某询问笔录中载明:“期间有无发生打架的情况?肯定没有的。”“期间有无发生打架的情况?肯定没有的。”周甲询问笔录中载明:“有无发生打架的情况?具体打架是没有的,就会看到陶某某走到吴某某办公桌那里,浦某某和陈某某也走上去,然后就是几个人围在吴某某办公桌边上,之后就拉开了,两个女的在哭。”曹某询问笔录中载明:“她(陶某某)的这些病状短时间内(如1-2个月)有无可能是外伤或外力所致的?我不能百分之一百保证,但是从这段时间给陶某某用药、治疗的情况看,这些基本属于她的旧伤或老伤。”

又查明,常熟市公安局法医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陶某某右手外伤未构成人体轻微伤。陶某某颈椎、腰椎退行性病变与2021年3月25日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本次外伤可致其颈椎、腰椎退行性病变症状加重。”

上述事实有:1.陶某某、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病历材料、陶某某陈述复印件、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2.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陈某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微信告知陶某某截图;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微信告知记录、抓获经过;4.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5.浦某某、陈某某询问笔录、传唤证、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6.陶某某询问笔录;7.陈甲、周某、王某某、吴某某、周甲、张某某询问笔录、徐某某询问笔录及辨认笔录、曹某、宋某、范某某询问笔录;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四邻关系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药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敌草快”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与产品照片;:9.王甲、顾某某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鉴定人资格证书;10.法医临床学鉴定委托书、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委托书、法医临床鉴定告知书、照片、情况说明;11.检查笔录、浦某某房屋照片、电瓶车照片、陶某某房屋照片、陈某某手部照片;1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陶某某相关就诊资料;13.百度文库、敌草快中毒风险浅谈互联网信息、农药配送站照片;14.监控截图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2021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进行了受案登记并迅速赶至现场处警。在调查该案件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可能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于2021年4月27日受案受理殴打他人。2021年5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因无确凿证据证实第三人存在殴打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第三人是否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现仅有申请人的指认,第三人否认存在殴打行为,当时视频监控也未证实第三人存在殴打申请人的行为,案发现场证人亦证实第三人未有殴打行为,且被申请人法医室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阐述申请人并未构成人体轻微伤,颈椎、腰椎的病变与当日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第三人殴打他人违法事实未构成完整证据链,未达证明标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综上,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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