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号张某某不服梅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案

时间: 2021-03-17 16:43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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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57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于2020年12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0年12月24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合法。

申请人称:根据《常熟市居民小区管理整治提升工作专项行动方案》文件规定,**小区整治职能部门是梅李镇政府,2020年6月中旬到8月底是整治期,整治主要是查处物业企业及业主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小区普遍存在违法行为,而被申请人没有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导致目前小区大部分业主及物业公司都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小区违法行为普遍,年年新增已经失控。正好2020年市政府发文要求对小区进行整治,但是一直到整治结束也没有看见被申请人对小区进行整治。为了了解整治期间小区整治情况和监督,落实小区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申请信息公开。2020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复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被申请人没有区分处理,也没有说明理由,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不合法。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书;2.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根据《常熟市居民小区管理整治提升工作专项行动方案》规定:“各板块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居民小区管理整治提升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整治内容,配合各板块开展居民小区管理整治提升”“住建局、各板块、相关职能部门在居民小区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的具体责任清单见附件”,附件涉及整治内容有24项,涉及部门有板块和消防办、派出所和农村工作局(水利)等职能部门。因此,申请人关于“依据2020年常熟市政府发布《常熟市居民小区管理整治提升工作专项行动方案》6月中旬到8月底整治期。申请公开整治期间梅李镇政府对**小区整治的有关信息”,并不是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梅政依复[2020]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准确。

另外,申请人就梅李镇**小区相关事宜已经向被申请人提起29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多次来信来访,将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达40多件、以被申请人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14起案件。被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只能满足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行政需求,申请人的做法已经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邮寄凭证、审核表;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居民小区管理整治提升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84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某系梅李镇**小区*幢*室业主。2020年9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梅李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依据2020年常熟市政府发布《常熟市居民小区管理整治提升工作专项行动方案》6月中旬到8月底整治期间,申请公开整治期间梅李镇人民政府对**小区整治的有关信息。2020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答复其申请信息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如您需要查询本机关一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请登录“诚信常熟”网,并告知了网址,点击“信息公示”栏目进行查询。信息公开答复还告知了复议诉讼权利救济方式。

另查明,截至2020年底,张某某因为物业管理纠纷向我市各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63起,行政复议22起,民事、行政诉讼40起,属于典型的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和滥诉行为。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申*号行政裁定书中已认定其提起的诉讼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本旨,已经使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行终*号行政裁定书,载明“张某某先后36次分别向常熟市政府、常熟市住建局、常熟市城市管理局、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主要涉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字资料,常熟市梅李镇**小区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的备案资料,两届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小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出具的诚信档案、2016年信用档案加减分申报情况的信息、2017年物业服务合同及其备案资料,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小区自交付之日至今及2015年至今梅李镇其他住宅小区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登记、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2012年至今**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选聘物业企业以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的登记、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小区在梅李镇人民政府备案的所有材料等信息。通过以上申请可以看出,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大多与其生存、生活并无直接关联,其实则是不满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而又认为有关的政府部门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在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心生不满,转而不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徒生一系列新的纠纷。上诉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的,明显不属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合理需要,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还查明,张家港人民法院(2018)苏0528行初*号行政裁定书中载明:“庭审中张某某陈述,他的物业费交到约2015年6月份”。

上述事实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及邮寄凭证、审核表;2.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居民小区管理整治提升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84号);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行申*号行政裁定书、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行终*号行政裁定书、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2行初*号行政裁定书、张某某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因物业管理纠纷提起信息公开申请63,行政复议22起、民事、行政诉讼40多起。但申请人物业管理费自2015年6月至今未缴纳,却一直频繁行使物业管理监督权,其行为有违法律公平原则。由于行政资源具有公共性、有限性、稀缺性和效率性等特点,个别人对公共行政资源的大量占据并闲置浪费,势必会影响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于政府公共服务的依法享有和权利的依法行使,从而在实质上会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省高院、苏州中院均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认定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属于滥诉行为。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超过了维护自己权益的合理范围,属于滥用信息公开申请,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且不断复议诉讼,不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性质,且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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