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号常熟市某某有限公司不服碧溪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时间: 2021-03-17 16:46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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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53号

申 请 人:常熟市某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碧溪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0年11月2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0年12月4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碧街依复〔2020〕第1号常熟市碧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碧溪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与征收“苏州常熟市碧溪新区李袁村”集体土地有关的《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材料和关于“李袁村老旧工业区新建标准厂房工程”的批准材料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常碧街依复〔2020〕第1号《常熟市碧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非该机关制作的范围,且不属于该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但是,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告知申请人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也没有依法指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2020年10月29日邮寄详单及信封照片复印件各1份;3.常碧街依复〔2020〕第1号《常熟市碧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4.卫星图;5.常熟市碧溪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公开“《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材料”“关于‘李袁村老旧工业区新建标准厂房工程’的批准材料等政府信息”,并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故被申请人予以告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正式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了常碧街依复〔2020〕第1号《常熟市碧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0年11月5日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办理程序、期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办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答复不当,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中共常熟市委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常熟经济开发区与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及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职能的通知;2.常熟市碧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熟市碧溪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卫星图;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4.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租赁合同期满说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技术审查意见书、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合同、用地平面图、房屋平面图、郭志文身份证复印件;5.关于提供某某、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材料的通知、关于商请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信息的函、情况说明。

经本机关查明:2020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碧溪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材料;2.关于‘李袁村老旧工业区新建标准厂房工程’的批准材料”。2020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于作出常碧街依复〔2020〕第1号《常熟市碧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材料’和关于‘李袁村老旧工业区新建标准厂房工程’的批准材料非本机关制作范围,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邮件交寄单编号:1169725022676,邮寄方式为EMS特快专递,签收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

复议机关经向常熟市某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蒋某某调查,查明案涉“《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材料”是指《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自上而下的政策文件;“李袁村新旧工业区新建厂房的批准材料”是指该项目批准的备案表,该备案表申请人已向行政审批局获取。

上述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10月29日邮寄详单及信封照片复印件各1份、常碧街依复〔2020〕第1号《常熟市碧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卫星图、常熟市碧溪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中共常熟市委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常熟经济开发区与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管理体制及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职能的通知;3.常熟市碧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常熟市碧溪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卫星图;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5.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租赁合同期满说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技术审查意见书、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合同、用地平面图、房屋平面图、郭志文身份证复印件;6.关于提供某某、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材料的通知、关于商请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信息的函、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2020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常熟市碧溪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

关于公开“《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的材料”,由于申请人所称的“材料”申请内容指向不明,且在调查笔录中申请人也明确该“材料”不仅指向该文件,而是从上而下的政策文件,被申请人未先补正后依法答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公开“李袁村老旧工业区新建标准厂房工程”的批准材料,申请人已明确向行政审批局获取了该项目批准备案表,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公开“《常熟市老旧工业区(点)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的材料”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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