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陈某某不服古里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予受理决定

时间: 2020-12-21 10:01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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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常行复不字第3号

申 请 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古信〔2020〕第360号)不服,于2020年12月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古里镇依法履行职责,拆除违建房屋。

申请人称:古里镇人民政府的答复中,对常熟市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古里镇某某路以北建造的门面房是否违法没有结论。从甲公司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仅批准建造1#、2#、3#车间,能否得出门面房也在批准范围内?如果门面房不在批准范围内,则是违章建筑,应当拆除。但古里镇人民政府答复说暂时予以保留,古里镇人民政府答复依据的常办发〔2015〕52号文件,不能大于法律法规,有关系的企业就逍遥法外。

据申请人所知,甲公司的门面房是违法建筑。甲公司的门面房建造是没有获得批准的,违反了我国土地和城建、规划法律,是违章建筑。甲公司的门面房与高压电塔之间没有达到法定距离,也违反了电力设施管理法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古里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不予拆除,是一种行政不作为,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战略相违背。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关于陈某某信息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经本机关查明:2020年9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常熟市甲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建设,要求被申请人拆除甲公司的违章建筑。古里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关于陈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认为甲公司于2014年5月取得位于古里镇某某路以北的一幅工业用地,面积为10209平方米,并办理了相关土地权证(常国用2014第**号)。2014年缴纳了面积15310平方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于2014年9月2日取得了面积为14840.3平方米的1#、2#、3#车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20581201409020201)。1000平方米门面房在土地红线内但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内,参照常办发(2015)52号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该区域正在正常使用,且社会危害影响较小,综合考虑决定暂时予以保留,后期将结合企业升级改造,整优提升等行动时一并处理。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某某信息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是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举报而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虽名为信访答复实则属于举报后的书面答复。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举报答复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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