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39号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于2020年7月30日提交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