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号杨某某不服莫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案

时间: 2020-09-30 15:35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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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34号

申 请 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于2020年7月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7月3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不当错误且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完整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2020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但是被申请人2020年6月8日作出常莫依复(2020)第001号信息公开答复,但是该答复存在明显不当、错误且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后在法定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内容依法作出了相应的答复。1.申请公开“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有关常熟市红*制衣厂名下土地、房产和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的“常熟市红*制衣厂的名下土地、房产”信息涉及的是常熟市红*制衣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请您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议您咨询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常熟市香山北路9号行政服务中心,电话:96510。2.对于常熟市红*制衣厂名下的“资产”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了告知。3.关于申请公开的“常熟市莫城镇土地管理NO.001**号宅基地申请许可证”,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了告知。4.关于要求公开“常熟市**装饰装潢厂资产处置的全部相关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5日正式收到申请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答复,并于2020年6月10日以邮寄特快专递(EMS)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答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情况说明;2.工作交办单;3.中共江苏常熟市莫城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明莫城街道(服装城)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通知》(常莫工委〔2019〕82号);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莫依复〔2020〕第001号)以及送达凭证;5.检索截图11张。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7日,申请人向常熟市莫城街道通过EMS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有关常熟市红*制衣厂名下土地、房产和资产等相关信息以及常熟市莫城镇土地管理NO.001**号宅基地申请许可证及常熟市**装饰装潢厂资产处置的全部相关信息”。2020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本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本单位负责人送来的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有关常熟市红*制衣厂名下土地、房产和资产等相关信息以及常熟市莫城镇土地管理NO.001**号宅基地申请许可证及常熟市**装饰装潢厂资产处置的全部相关信息’。一、经审查,您申请公开‘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有关常熟市红*制衣厂名下土地、房产和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的‘常熟市红*制衣厂的名下土地、房产’信息涉及的是常熟市红*制衣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请您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议您咨询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常熟市香山北路9号行政服务中心,电话:96510。至于常熟市红*制衣厂名下的资产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二、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常熟市莫城镇土地管理NO.001**号宅基地申请许可证’,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三、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常熟市**装饰装潢厂资产处置的全部相关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信息公开答复书还依法告知权利救济方式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7)苏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6月14日,常熟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常熟市劳动局征用土地报告的批复》(常政地复〔1995〕107号),明确‘同意你局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因建设**装潢设备厂需要征用莫城镇安定村*组耕地14.9亩,安置劳动力32名……’。同年6月28日,常熟市莫城镇土地管理所所颁发NO.001**号许可证,同意**装潢设备厂使用耕地建房。”此外,2001年8月7日,常熟市莫城镇**公司向常熟市国土局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常熟市国土局:兹有原常熟市**装饰装潢厂系本镇镇办企业。因经营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本镇于1996年对该厂实施关停,该厂不再经营……”。

还查明,《关于各镇土地管理所更名并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通知》常编〔1997〕58号文件载明:“各镇土地管理所统一更名为‘常熟市国土管理局**镇国土管理所’,其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资规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颁发许可证的职能由资规局承接。

上述事实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及邮寄凭证;2.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情况说明;4.工作交办单;5.中共江苏常熟市莫城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明莫城街道(服装城)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通知》(常莫工委〔2019〕82号);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莫依复〔2020〕第001号)以及送达凭证;7.检索截图11张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关于本案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已经在常行复〔2020〕第30号行政复议案件中查明并确认程序违法,本案不再重复处理。

关于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本机关认为关于要求公开“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制作或者保存的有关红*制衣厂名下的土地、房产”信息,涉及到不动产登记,被申请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答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并作出了正确的指引,该项内容答复并无不当。

关于要求公开“常熟市红*制衣厂名下资产”的信息,经本机关核实红*制衣厂属于普通合伙企业,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并不获取或者掌握,本机关认为该信息并非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关于要求公开“常熟市莫城镇土地管理NO.001**号宅基地申请许可证”,本机关认为根据民事判决书载明情况该许可证发证单位为原莫城镇土地管理所,根据机构改革职能承接,该信息应当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政府信息而非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其向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

关于要求公开的“常熟市**装饰装潢厂资产处置的全部相关信息”,本机关认为根据民事判决书载明情况常熟市**装饰装潢厂属于原莫城镇镇办企业,1996年根据上级政策对该厂实施了关停,故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检索的是“常熟市档案馆”政务档案网络管理平台,该平台数据属于档案馆保管数据,检索方式不当。根据本机关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莫城街道2017年之前的档案已经移交市档案局,故被申请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查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因无撤销重做的必要故确认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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