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45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提交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