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号瞿某某不服琴川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答复案

时间: 2020-09-01 14:01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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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36号

申 请 人:瞿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琴川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于2020年7月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因藕渠片区综合改造工程(五期),其他被搬迁户与常熟市人民政府琴川街道办事处征收搬迁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依法予以书面公开、邮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常熟市琴川街道藕渠社区**号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藕渠片区综合改造工程(五期)项目需要对申请人的上诉房屋实施搬迁。

2020年6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因藕渠片区综合改造工作(五期),其他被搬迁户与常熟市人民政府琴川街道办事处征收搬迁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2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回函称:“你申请要求公开其他被搬迁户与常熟市人民政府琴川街道办事处征收搬迁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你提供。因土地搬迁涉及住宅房屋114户,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有113份,涉及数量较多,不便于书面形式提供,请你到我街道查阅,具体联系人:薛**,办公电话:52739**。征收搬迁办地址:常熟市新世纪大道西侧原湖圩村委会。”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邮寄方式答复,但被申请人直接要求申请人到街道查阅,显然并没有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并不多,也不存在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情形,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去现场查阅没有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房屋所有权登记通知;3.申请《房屋所有证》具结书;4.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回复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藕渠片区综合改成工程五期发布的房屋搬迁公告;2.因藕渠片区综合改造工程(五期),其他搬迁户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以挂号信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查阅信息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分别对申请人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答复。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搬迁补偿协议多达130份,公开成本过高,邮寄内容过多,不便于挂号信的形式提供,故被申请人答复至街道办查阅,并一并告知了联系人、联系电话、具体地址,申请人查阅的形式同样能够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故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政府信息公开查询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及邮寄凭证;4.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及邮寄凭证;5.《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琴川分园与琴川街道实行“区政合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18〕55号)。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申请人房屋(位于常熟市琴川街道藕渠社区**号,具体位置见附件地图打印件)所在区域因藕渠片区综合改造工程(五期)发布的房屋搬迁公告。2.因藕渠片区综合改造工程(五期),其他被搬迁户与常熟市人民政府琴川街道办事处征收搬迁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202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1.藕渠片区综合改造工程(五期)系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并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故该地块上协议搬迁中没有你要求的房屋搬迁公告,该信息不存在。2.你申请要求公开其他被搬迁户与琴川街道征收搬迁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你提供。因该土地搬迁涉及住宅房屋114户,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113份,涉及数量较多,不便于书面形式提供,请你到我街道查阅,具体联系人:薛**,办公电话:52739**,征收搬迁地址:常熟市新世纪大道西侧原湖圩村委会。”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回复函还告知了复议诉讼权利。

另查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琴川分园与琴川街道实行“区政合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18〕55号)载明:“8.征收搬迁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上级任务要求,制定辖区内的征收搬迁工作计划,调查了解搬迁区域基本情况,对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订工作措施;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的收储和民房搬迁工作;负责做好征收搬迁的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做好征收搬迁过程中的群众信访工作,处理好相关矛盾。承办区街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述事实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及邮寄凭证;2.瞿**身份证复印件;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政府信息公开查询表;5.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及邮寄凭证;6.《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琴川分园与琴川街道实行“区政合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常办发〔2018〕55号)。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6月2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并依法邮寄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关于信息公开答复内容,1.要求公开“藕渠片区综合改造工程(五期)发布的房屋搬迁公告”,经本机关核实集体土地上协议搬迁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确实不存在搬迁公告,故被申请人答复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2.关于要求公开“其他被搬迁户与琴川街道征收搬迁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本机关认为信息公开提供方式,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案中涉及113份搬迁协议,被申请人认为公开成本过高,被申请人答复请申请人至街道查阅,并明确告知了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具体地点,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知情权。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而非必须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本机关认为该信息公开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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