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号陆某某不服常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时间: 2020-09-30 15:37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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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37号

申 请 人:陆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公安局。

第 三 人:王某某。

陈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7月9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19年10月12日,城管开车把第三人陈某某店外面东西搬走了,对方辱骂并威胁申请人,有录音录像为证。申请人长期被油烟煤气环境污染,对申请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也无法正常营业,申请人就报警了。2019年10月13日上午9点,申请人在厨房里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出去看到第三人王某某在推申请人的妻子刘某某,刘某某让对方出去三次,王某某、陈某某两个人就打刘某某,申请人就拿刀出去吓唬他们。后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三个人就打了起来。申请人当时拿刀是出于自卫,并不是真的为了砍对方。事情的发生也是因为派出所2019年10月12日未尽到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处理不当所致。且申请人与第三人2016年起就有矛盾,对方这次事情就是为了给申请人当兵的儿子制造污点。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陆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2019年10月13日,东张派出所接到报警处警中发现,申请人、刘某某和陈某等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发生推搡殴打,后将申请人传唤入所调查,公安机关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申请人、刘某某等人殴打他人违法事实成立,于2020年5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4号),对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处罚(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5号)。

被申请人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裁决和处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首先,申请人的行为于理均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现场视频资料和笔录反映,本案中,申请人在刘某某与他人互相殴斗时,持菜刀积极参与斗殴,并持菜刀、木棍等物多次击打他人,其本人在询问笔录中亦对自己的殴打伤害他人的言行供认不讳,综合本案证据,申请人积极参与斗殴并殴打他人故意明显,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其次,被申请人进行了大量细致调查取证工作,对于申请人的主张也依法依规听取、调查、核实,并对陈某的伤情进行了法医鉴定,同时也对双方纠纷争议事实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对于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亦有其自认证据、证人证言及视频证据佐证,取得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被申请人根据现有证据对申请人的处罚是合法合规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法条节选;2.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东张)不罚决字〔2020〕634号);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房某某陈述和申辩;4.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2份、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呈请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陆某某询问笔录3份、受伤照片及视频截图;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某某询问笔录4份及视频截图;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某询问笔录3份、视频截图及受伤照片;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陈某某询问笔录3份、手机照片及受伤照片、视频截图;9.房某某询问笔录2份、照片及辨认笔录;10.鉴定意见告知书、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人口信息、常住人口信息、通知记录、送达回执;11.理发店照片、刘某某、陈某某说明、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1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及视听资料。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3日,东张派出所接到报警,处警后发现申请人、刘某某和陈某某、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发生推搡殴打。2020年5月19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4号)。

另查明,申请人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就防一手,带着刀冲过去,但是我只是拿刀背对着对方的,我知道刀刃对着对方的话,万一有啥伤说不清的,我的动作也是举起来吓吓他们,并没有实际挥砍。”……“我用拖把打王某某,王某某用扫把打我,我用刀背挥砍,我也知道刀刃的话,总会弄伤的,打架打起来了,大家都收不住。打了一会,王某某手里扫把被我夺了下来,王某某到我手里抢刀。但是没抢过去。当时王某某手里没有工具了,我用扫把打了他几下。”刘某某询问笔录中载明“我老公拿了一把菜刀,想吓吓对方,没有砍,只是拿刀背对着对方。”……“我老公和对方那个长的男的对打,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注意。”王某某询问笔录中载明“这时候店里老板一只手拿着一把菜刀,一只手拿一把扫把上来打我。老板打我,我看他手里有菜刀就不敢和他打,找东西想挡,被他拿什么东西砸了一下后背,可能是那个扫把。”……“老板是一只手拿刀,一只手拿扫把打我的,用扫把打我的手上、背上、身上。用刀砍啊砍,没有砍到我身上。”……“一开始在店里的时候,对方(陆某某)作出挥砍的样子,但是没有砍下来,后来在外面,我和对方对打的时候,对方砍下来的。”陈某某询问笔录中载明“对方那个男的先拿刀出来,他是和我姐夫打在一起的,过程我不清楚。”房某某询问笔录中载明“我看见那个男的拿了刀,但是没砍人,举在手里吓唬人。”

还查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熟公物鉴(伤检)字[2020]111号)“检验对象陈某某左上肢之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1.陆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法条节选;3.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7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熟公(东张)不罚决字〔2020〕634号);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房某某陈述和申辩;5.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2份、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呈请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6.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陆某某询问笔录3份、受伤照片及视频截图;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刘某某询问笔录4份及视频截图;8.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某询问笔录3份、视频截图及受伤照片;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陈某某询问笔录3份、手机照片及受伤照片、视频截图;10.房某某询问笔录2份、照片及辨认笔录;11.鉴定意见告知书、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人口信息、常住人口信息、通知记录、送达回执;12.理发店照片、刘某某、陈某某说明、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审批表;1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2019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进行了受案登记并迅速赶至现场处警。根据案发现场情况,被申请人及时进行了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了相关人员,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7日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已在询问笔录中自认有殴打第三人的行为,同时有监控录像证实申请人与第三人互相殴斗时,持菜刀积极参与斗殴,并持菜刀、木棍等物多次击打他人,亦有第三人、证人指认。申请人积极参与斗殴并殴打他人故意明显,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申请人正当防卫的观点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熟公(东张)行罚决字〔2020〕3024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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