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33号
申 请 人:雷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6月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0年6月15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