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1-12-17 16:51 来源: 常熟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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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我市农民合作社自2002年在原新港镇李袁村建立了首家农业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来,从探索起步到高速增长,随后又趋于平稳,经历了18年的发展,农民合作社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已成为组织服务农民群众、激活乡村资源要素、引领乡村产业发展和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组织载体。2016年以来,我市根据“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整体推进县行动”试点县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工作原则,按照规范提升存量、确保增量质量的工作思路,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具体措施,强化指导服务支持,目前,全市农民合作社正在按照逐年提升规范一批、培育新增一批、清理整顿一批的工作目标,持续不断地推进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全市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已有455家(已扣除社区股份合作社),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267家、农地股份合作社108家、劳务合作社77家、联合社4家。通过各级示范创建,全市现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63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4家、省级14家、苏州市级4家、常熟市级71家。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原则

常熟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机专业合作社)、农地股份合作社、劳务合作社三类。示范社评定实行考核分数制度,凡考核分数在75分以上的,视为常熟市级示范合作社(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评分表)。示范社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镇(街道)农经部门审核推荐,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认定,示范合作社优先享受政策扶持,优先推荐实施财政支农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常熟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需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二)组织运行规范

(三)财务管理规范

(四)服务成效明显

(五)社会声誉良好

三、申报认定

常熟市示范合作社实行申报制,每年认定一次,申报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二)遴选推荐。(三)市级评定。(四)发文公布。

四、监督管理

(一)对已取得示范荣誉的合作社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查自评、发生重大事项造成恶劣影响等原因的,由镇(街道)农经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取消示范荣誉的处理。

(二)合作社自接到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取消示范荣誉的通知后,必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

(三)凡被取消示范荣誉的合作社,取消下一轮示范评定资格,须待第二轮开展示范评定时方可重新申评。

(四)镇(街道)农经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培训辅导工作,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

四、修订过程

2019年,根据相关法律、政策,结合常熟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常熟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常农政〔2020〕77号)。通过一年的试行,现修订《常熟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并于9月1日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未有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10月8日,经局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并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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