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疫情给房地产行业带来的影响,增强预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监管的资金量适度合理,更好地保障房地产业平稳发展。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以及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要求,我局出台了《关于修订〈常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住建〔2020〕46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常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常政办发〔2020〕31号)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0年3月21日开始实施。为更好地执行《办法》,决定对《常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住建局(房管处)起草完成《常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并于2020年2、3月走访房企征求意见,多次召集相关职能科室、房产交易中心、质监站等进行修改讨论,并完善后定稿。
三、修订依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常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31号)。
四、修订内容
1.在“监管资金申请使用”第十条中增加“申报完成墙体节能及门窗节能的,需提供相关验收报告”。
2.原“监管资金申请使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修改为“经审核通过的,该节点可拨付监管资金直接转为非监管资金”。
3.将原《实施细则》第八点“退房退款”内容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