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熟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卫健规字〔2024〕1号
各镇、街道社会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卫健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健规字〔2023〕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加大托育服务财税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常熟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常熟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请各板块贯彻执行。
附件:1.常熟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2.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2023年版)
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常熟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常熟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苏州市卫健委、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健规字〔2023〕2号)及《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常熟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60号)、《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常政办规〔2023〕2号)等文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社会办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的管理。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适用本细则。资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促进发展、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奖补资金包括: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品牌奖励、示范奖励,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品牌奖励资金由市镇财政各半承担;示范奖励资金由苏州市级财政承担。同一托育机构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补助政策。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奖补资金项目的实地核查和资金的审核、公示、申报、使用情况检查等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托育机构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改善办托条件、优化环境设施、加强安全防范,也可用于开展公益服务、支付房屋租金、购买相关保险、人员薪资支出和能力提升培训等。
第六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托育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依规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备案。
(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参加年度质量评估和考核,按时填报机构年报。
(三)机构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未列入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虐童等违法犯罪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及舆情。
(四)机构应当确保备案承诺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五)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托育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六)机构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一键式报警系统等,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设备及安保人员。纳入本办法奖补范围的托育机构不再重复享受幼托机构人、技防“以奖代补”补助政策。
第七条 暂定本市普惠托育服务认定标准为服务价格不高于2000元/月(指保育教育费,不含餐费、代办费等),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及流程
第八条 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自愿按《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见附件)提供托育服务且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的社会办托育机构。
(二)补助标准:按每个托位不低于1万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即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3000元/托位标准。
(三)申请流程:每年申请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受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
机构拟申请第一年建设补助资金的,可在正式运营且通过备案满6个月后,对照《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机构拟申请第二年、第三年建设补助资金的,提供上一年度结论为“合格”的质量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申请。已暂停运营的机构即刻暂停其补助资格,待恢复运营重新提交评估申请。
(四)建设补助的托位数按备案核定托位数确定,超出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部分不予补助。
(五)同一地址举办的托育机构,原则上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申请一次;因改扩建后机构有新增托位的,可在新增备案后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六)公建民营或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托育机构,不纳入建设补助范围。
第九条 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自愿按《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提供托育服务且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的社会办托育机构。
(二)补助标准:提供全日托服务的,按照托大班、混龄班平均300元/人/月,托小班平均500元/人/月,乳儿班平均800元/人/月给予运营补助;提供半日托服务的,按全日托不同班型平均标准的50%(即150元、250元、400元/人/月)给予运营补助。提供临时托、计时托服务的,待条件成熟后可给予适当补助。收托困境婴幼儿并按实际收费价格减免500元/人/月的,运营补助在原标准上增加500元/人/月。
(三)申请流程:参照建设补助流程。
机构拟申请运营补助的,可在申请第一年建设补助资金同时,或已获得建设补助资金且上一年度评估为“合格”,提交以下材料:收托婴幼儿花名册、监护人联系电话、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涉及困境婴幼儿的认定由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四)运营补助按照上一年度托育机构质量评估等次,在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总量控制,实行上下浮动管理。
(五)运营补助按实际收托人月数核准,且最高收托人数不超过备案核定托位数,收托不足半月的当月不予补助。
(六)运营补助按自然月计算。机构在2023年5月31日前被苏州市卫健委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的,运营补助自2023年6月起计算;在2023年5月31日以后通过备案的,运营补助自被苏州市卫健委认定为普惠托育机构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条 品牌奖励
(一)奖励对象
同一控股投资主体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3家及以上托育机构,登记名称均含同一字号,均通过备案且上一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
1家托育机构,或本市区域内满足“一照多址”的“1家示范性托育机构+N个托育服务点”,备案核定托位总数达到150个以上的,均通过备案且上一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
(二)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给予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流程:品牌奖励由苏州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实施,于2025年底集中受理。
机构拟申请品牌奖励的,提供托育机构营业执照、备案回执和上一年度质量评估结论等材料,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材料和现场初审后,向苏州市卫健委报送推荐材料。
(四)涉及同一投资主体或同一托育机构,品牌奖励只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示范奖励
(一)奖励对象: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经评估后认为符合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相关标准的托育机构。
(二)奖励标准:对确定为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给予10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流程:每年申请1次,由苏州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实施。
托育机构对照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相关标准,自评符合要求的,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材料和现场初审后,于每年9月15日前向苏州市卫健委择优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审查核实
(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发改、财政、教育、住建、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实地核查,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拟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公示名单。
(二)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品牌奖励机构的审查核实,由苏州市卫健委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补助公示
(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拟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公示名单在常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给予补助的托育机构名单。
(二)拟确定的苏州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公示,由苏州市卫健委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原则上每年8月底前,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补助及奖励款项报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应资金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应当及时了解托育机构法人登记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公布辖区内托育机构基本信息和服务价格,规范托育机构运行。
第十六条 托育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参加年度质量评估。如年度质量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时间,3个月后复评结论为“合格”的,给予补助,如仍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年度质量评估标准由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均应当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备,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统一划入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第十八条 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应据实提供收托婴幼儿花名册、收费票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审查核对。
第十九条 托育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并查实的,取消当年补助资格,对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终身取消补助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一)备案承诺事项不真实的;
(二)虚报托位和收托婴幼儿数量,冒领有关补助资金的;
(三)近两年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的;
(六)恶意终止办托、抽逃资金或挪用办托经费的;
(七)近两年内出现食品、消防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八)有严重侵犯婴幼儿合法权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托育机构资金补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名词解释
(一)本细则所称社会办托育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依规办理注册登记,并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托育机构。
(二)本细则所称婴幼儿,是指在本市居住的3岁以下婴幼儿。本细则所称困境婴幼儿,是由市民政部门依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江苏省民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等文件审核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所需经费按照原财政保障渠道列支,工会经费可作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常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