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8-04 14:09 来源: 常熟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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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我市在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熟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常熟市市长质量奖”是常熟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者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为常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四条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不断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综合竞争力提升。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荣誉,分为“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优秀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常熟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

第八条评定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其他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评定委的日常工作。评定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评定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并批准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条评定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意见,制(修)订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选拔、培训评审员,组建专家评审组;

(三)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

(五)调查、监督申报组织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六)向评定委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名单;

(七)公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八)承担评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二条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区域、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组织的培育、发动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常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质量、环保、安全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二)通过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者其他相关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者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者注册;

(四)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合格;规模以上工贸企业须达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

(五)出口商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未被国外通报或者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

(六)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七)申报前三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八)申报前三年以内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九)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者杰出的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5位。

经评定委同意,申报资格条件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吸收国外和其他省、市质量奖评定标准。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标准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类别分为工业、服务业、农业及其他,每年度评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家,质量管理优秀奖不超过5家。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的总评分应当不低于600分(总分1000分),质量管理优秀奖获奖组织总评分应当不低于500分(总分1000分)。

第十八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分数线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每年度评定前,由评定办印发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和评定委各成员单位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常熟市市长质量奖申请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评定委成员单位申报组织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逐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定办。评定办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一条评定办组织材料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由材料评审组出具材料评审报告,评定办据此确定进入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环节的申报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评定办组织现场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

第二十三条材料评审组及现场评审组均由3 名以上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确定一名评审组组长,材料评审及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评审过程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评定办根据材料评审得分(占15%)、陈述答辩得分(占15%)、现场评审得分(占70%)综合排名,提出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五条评定办将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通过后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政府发文公告,并对获奖组织授予证书、给予奖励。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评定办进行核查,并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告知申报组织。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第六章奖励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60万元奖励,对获得质量管理优秀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质量管理优秀奖奖励资金在市级质量强市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申报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获奖组织,经核实后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追回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九条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定办报告:

(一)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

(三)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四)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并被国外通报或者被有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办调查核实,并向评定委报告。情况属实的,由评定委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称号,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连续两次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者服务抽查不合格;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及时报送评定办。

第三十一条获得市长质量奖满三年的获奖组织,在按当年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定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三十二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评定办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常熟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三十五条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常熟市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常熟市市长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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