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负其责共护美好环境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时间: 2020-07-10 08:55 来源: 常熟日报社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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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融媒记者徐鹤)6月1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本市生活垃圾实行强制分类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7月9日,记者采访了市城管局行政执法管理科科长朱敏,为市民解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在有物业的小区,物业公司要担负起垃圾分类的投放管理工作,朱敏说。物业公司首先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和分类投放指导、监督;其次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在此基础上,物业公司还需要对居民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居民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现象,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此外,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城市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也是投放管理责任人。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城市住宅区,执行机构、管理人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在我们工作的地方,垃圾分类也不容马虎。”朱敏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下了班,我们到各大经营场所休闲消费时也要做好垃圾分类。”朱敏介绍,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主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

另外,《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投放管理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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