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市编制了《常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 “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编排体系
常熟市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政府机构、政府文件、政府重要会议、政府重点工作、规划、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政府人事任免、政府应急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行政权力和其他重要信息等十二类,具体参见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的《常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以下简称《目录》)。
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等内容。
为方便市民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索引号按下列标准编排,使每一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取得一个索引号。此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类别号、年度号、流水号四个部分构成,每个部分之间用“-”隔开。
1. 地区及部门编号:由5位字符组成。其中第一位E为苏州市别编号,第二位C代表常熟市别编号,后三位001为常熟市人民政府部门编号。
2. 类别号:按信息分类的结构层次编写,由5位字符组成。第一位为一级类目编号,用大写拼音字母A、C、D、E、F、G、H、I、J、K、Z分别表示政府机构、政府文件、政府重要会议、政府重点工作、规划、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政府人事任免、政府应急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行政权力和其他;第二、三位为二级类目编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第四、五位为三级类目编号,也用两位阿拉伯数字从“01”起依次编写。未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为“00”。具体常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
3. 年度号:由4位字符组成,标识信息形成的年度。
4. 流水号:由三位字符组成,在最低一级类目下,同一信息形成年度内编制的小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从“001”开始依次编制。
市各行政机关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行政权力和其他信息,具体参见各部门《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 获取方式
市政府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信息,具体网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常熟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市政府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常熟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和档案局)对外公开政府信息。
●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市政府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各镇政府(林场)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上述部门和单位《公开指南》、《公开目录》。
●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changshu.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中国常熟”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 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