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常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 熟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三年九月三日
常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构建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救助机制,不断推进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设立常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弱势家庭进行一次性救助。
第三条 本基金的领导机构为常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基金来源:政府每年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部分;每年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纳入;市慈善基金每年注入5—20万元;接受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资金规模每年保持在80万元左右。
第五条 救助范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子女在6—18周岁发生意外情况的家庭。
第六条 救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没有生育或没有领养); (二)独生子女严重病残的家庭; 严重病残是指:严重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肿瘤、瘫痪、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一目或双目失明、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咀嚼或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损害。以上病残对象需经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死亡的孤儿; (四)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年收入在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单亲家庭;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家庭(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救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救助3000元; 独生子女严重病残家庭救助3000元;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死亡的孤儿救助3000元;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年收入在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单亲家庭救助 1500元;
第八条 救助方式:一次性兑付救助金。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由符合救助的独生子女家庭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残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资料,并填报《常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 (二)由村(居)委会、镇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领导小组; (三)经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拨付救助金(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条 资金管理:本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分离。基金结余,结转下年滚存使用。本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持正常工作而需终止活动时,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终止活动。同时成立基金清查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终止活动时,基金的财务帐目必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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