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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布时间:2006-10-16 09:49:09 文章出处:
    进出口商品检验
  (一)检验检疫依据
    根据《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检机构依据下列标准实施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 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按照样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二)检验检疫程序
    1.报检
    2.抽样及制样
    3.检验检疫
    4.签证与放行
 (三)、承检商品目录
    1.进出口商品主要包括机电、化矿、轻纺等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是对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检验,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商品类别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类、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五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二类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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