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 (一)检验检疫依据 根据《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检机构依据下列标准实施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 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按照样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二)检验检疫程序 1.报检 2.抽样及制样 3.检验检疫 4.签证与放行 (三)、承检商品目录 1.进出口商品主要包括机电、化矿、轻纺等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是对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检验,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商品类别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类、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五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二类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