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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须知及程序

发布时间:2006-10-16 09:34:53 文章出处: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须知及程序


    本须知系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验检疫局申请检验检疫时应了解的基本知识;本须知系根据涉及检验检疫的法律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法规性文件编写而成,主要包括:
    报检资格
    报检范围
    报检证单
    报检时限和地点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其它

报检资格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前,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向检验检疫局申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报检代码后,方能向检验检疫局报检;报检单位若有变更情况(如单位名称、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或撤并等情况须迅速申办登记备案的变更。
    收用货单位或代理接收单位可作为入境货物的报检单位。
    对外贸易关系人可申请办理相关的鉴定业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必须预先向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填好表格,经检验检疫局注册调查合格并同意注册登记后,才具备申领原产地证的资格。
    报检人员由检验检疫局进行培训考核,合格的则发给"报检员证",检验检疫局将逐步实施凭"报检员证"报检的制度。

报检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的;
    输人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外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

报检证单

    总体要求:
    报检人在报检对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该填的项目完整准确,单单一致,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同时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

    入境报检: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下列情况报检肘除上述条款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3)报检入境废物时,还血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6)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7)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8)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10)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l3)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出境报检: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出口生产企业代外贸出口单位报检的,须有外贸出口单位委托出口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局报检的委托书。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上述条款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1)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3)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5)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井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6)生产出境危硷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7)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8)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整套缮制完毕的产地证书,出口商业发票等资料,含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必须提交"含进口成份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
    (9)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10)申请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的,根据不同的申请项目,参照以下条款执行。

    报检时限和地点

    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引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贸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干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预计时间不够,报检单位应向国外发货人要求延长索赔期。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商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如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异地在报关地检验检疫周出具通关单的,还应考虑查验换单的时间。
    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报检人对检验检疫证单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报检单上注明并交附相关文件。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报检后30天内末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变更输人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已撤销报检的。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人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的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经检验检疫局审批同意后,再重新签发。

    其它

    报检单位应按规定逐批交纳检验检疫费、签证费、鉴定费等费用;对所交费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计算或向检验检疫局检务科反映情况,给予核查。
    根据不同的商品、不同的检验、检疫、鉴定项目,检验检疫局订有不同的检验/检疫/鉴定/签证周期,报检人员应熟悉并安排好自己的报检时间,做好检验检疫的配合工作。
    报检单位和报检人伪造、买卖、变造、涂改、隐瞒进口成份、不如实申报、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盗用检验检疫机构的证单、印章的,检验检疫局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报检人员若发现受理报检人员故意刁难、态度恶劣、“吃、拿、卡、要、报”、摘“三乱”等不符合文明办公、严格执法行为的,可向检验检疫局有关部门投诉。

    附件:

    一、出境货物检验程度流程;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

附件一、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该流程适用于出境一般货物、切花类、盆景、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药材、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检验检疫工作。
     l.报检/申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检/申报人填写出境报检/申报单,出具或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贸易单据,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报出境对象,报检/申报的方式可选择书面的或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电子方式(如EDI方式等)。
     2.检务审单:检验检疫机构的检务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报检/申报人提供的证件和单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指出不符合项,退回报检/申报人补充或更改。
     3.不受理报检/申报: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出境的对象或缺少必要证明文件的,受理报检/申报人员提出不受理报检/申报意见,经部门主管核签后,退给报检/申报人。
     4.接受报检/申报:对审单后符合规定的,受理报检/申报人员按规定编制报检/申报编号,在检验检疫业务网络系统中录入或输入(对电子方式报检/申报的)报检/申报数据,打印/发送报检/申报回执。
     5.检务计费:计费人员审核报检/申报单据和数据后, 对不符合要求(如物品的货值不实等)的,退回上一环节更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检验检疫费额,打印交费清单交报检/申报人交费。
     6.财务收费:财务人员接到交费清单后,审核计费,无误讨收取费用井打印收费发票,交报检/申报人。
     7.施检部门审单:施检部门接到报检/申报单据等随附资料后,经审核,分别针对不同情况做相应处理。
     8.现场检验、取样,需要进行现场检验的,到现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又不需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转入第11环节;对需出具实验室结果的,现场按抽样标准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带回交实验室。
     9.实验室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的实验室或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实验室,接到样品后,按照标准或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验室分析并出具详细的报告。
     10.检验检疫处理,对应检物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临床检查或经实验室检验检疫后,发现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杀、灭或换货等方法进行处理,然后重新进行检验检疫。
     11.出具检验检疫结论:一次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扯理后的最终检验检疫后,施检部门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评定合格或不合格,并拟制证稿,经部门主管核签后,转检务部门。
     l2.检务审单、签证/放行:检务部门复核检验检疫报告/证稿及相关单据,对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通关单,发放给报检/申报人。
     13.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施检部门直接签发不合格通知单,通知报检/申报人禁止其报检/申报的对象出境。

附件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

    该流程适用于入境一般货物、切花类、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带土物品、种商、种用鱼虾,水生物产品、伴侣动物、废旧物品、药材、运输工具、集装箱等的检验检疫工作。
    l.报检/申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检/申报人填写入境报检/申报单,出具或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和合同等有关单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报入境对象,报检/申报的方式可选择书面的或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电子方式(如EDI方式等)。
    2.检务审单:检务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核报检/申报人提供的报检单投随附的合同、批文、证单等资料,对不符合要球的,指出不符合项,退回报检/申报人补充或更改。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入境的对象或缺少必要证明文件不能补齐的,受理报检/申报人员提出不受理报检/申报意见,交检验检疫部门监督有关部门进行销毁或退运处理。
    3.接受报检/申报:对经审单符合规定的,受理报检/申报人按规定编制报检/申报编号,在检验检疫业务网络中录入报检/申报数据,打印回执。
    4.检务计费:计费人员审核报检/申报单和有关证明价格、总金额的合同、发票等单捅和数据,确认无误后,接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检验检疫费额,打印交费清单交报检/申报人交费。如发现货值或数最不实的,退回报检人更改或进行查实。
    5.财务收费:财务人员接到交费渭单后,核算检验检疫费,收取费用并打印收费发票,交报检/申报人。
    6.签发通关单:报检/申报人交纳检验检疫费后,受理报检/申报人员搜规定打却通关单,经检务主管核签和须经施检部门到现场进行初步检验检疫合格的,应经施检部门核签后交报检/申报人。然后根据报检/申报事项分别转有关施检部门或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或跟踪检验检疫。
    7.施检部门接单:施检部门接到报俭/申报单投随附资料后,经审核,分别针对不同情况做相应处理;对需要现场查验的,安排人员现场查验,对活动物,首先进行隔离检疫,需要临床检查的,安排临床检查,裕要实验室检疫的,按规定抽样,送交实验室检疫。
    8.现场查验:在港口对入境对象进行检疫、包装检查和初步消毒处理。
    9.隔离检疫:对入境活动物,按有关规定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或区域进行隔离观察。
    l0.临床检查:对入境活动物在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医学检查。
    11.抽样:按照检疫标准或法律法规规定,对需进行实验室检疫的对象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加封后,送实验室进行检疫。
    12.实验室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的实验室或出入境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实验室,接到样品后,按照标准或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实验室分析并出具检测结果、报借。
    13.检验检疫处理: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临床检查或经实验室检验检疫后,发现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消、杀、灭等方法进行处理,然后重新进行检验检疫。
    14.出具检验检疫结论:一次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处理后的最终检验检疫后,施检部门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报告,评定合格或不合格并拟制证稿,经部门主管核签后,转检务部门。
    l5.检务审单、签发合格证单:检务部门复核检验检疫报告/证稿及相关单据,对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说明,发放给报检/申报人。
    l6.检务部门对经施检部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索赔证书,对禁止入境或检疫不合格无有效检疫处理的签发退货或销毁通知单,通知有关部门退货或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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