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批准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或在中国国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 检疫审批的目的在于,对输入或通过中国境内运输的检疫物,检验检疫机关根据事先已掌握的输出国或地区疫情,决定是否同意输入或过境,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防止危险性动物传染病传入我国。特别是外贸进口,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尤为重要。因为世界各国动物疫情是相当复杂的,进口单位不一定了解国外的疫情,也不能完全掌握国家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很可能发生盲目引进大宗检疫物的情况,在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而被退货或销毁,造成经济损失。
一、审批的权限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2章第9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款所列禁止入境物品的检疫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口岸检验检疫局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是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现行规定,目前审批的具体分工为: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 1.从国外输入饲养、野生的活动物,以及动物胚胎、 动物精液和种蛋等动物遗传物质。 2.运往口岸管理范围以外的地区的动物产品。 3.动物过境。 4.菌种、毒种和生物制剂。 (二)江苏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负责审批 1.口岸管理范围内的宾馆、饭店配餐用或销售的动物产品。 2.在本口岸管理范围内生产加工的动物产品。
二、入境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的审批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入境”是指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的输入。 入境动物审批的程序可分为申请、隔离场考核、填报审批单、审核批准。 (一)申请 要求从国外输入动物和遗传物质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在签定输入动物和遗传物质的合同或协议前向检疫机关提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凡需使用国家隔离场的应提前3个月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预定手续。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种用家畜的隔离检疫一般在国家进出境动物检疫隔离场隔离,不需要进行考核。其他动物的输入须在临时隔离场隔离检疫。临时隔离场一般由货主提供,货主应在与国外签定合同、协议前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后,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该许可证有效期为4个月,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检疫。 3.检验检疫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审核批准 审批机关接到货主的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将作出同意入境的审批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动物疫情。 2.符合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动物检疫议定书。 3.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动物的输入需派出兽医官到国外协助检疫。货主应承担兽医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的费用。 对于经审核不符合检疫要求的,检验检疫机关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三)审批单的重新办理 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变更入境动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的。 4.超过审批有效期的。
三、入境动物产品的审批 入境动物产品的审批程序,大体分为申请、审核、签发审批单。 (一)申请 申请单位应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并为对外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前按照检验检疫局内部的分工可直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或口岸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经正式批准的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的有关文件。 2.与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入境动物产品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签定的加工、使用或销售、存放协议(合同)。 3.入境动物产品属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必要时需提供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出口合同或出口报关凭证。 4.必要时需提供入境动物产品的加工工艺或组成成分。 5.必要时需提供输出国对输出的动物产品的检疫项目、检疫方法和标准。 申请进口用于科研、捐赠、援助、展览等非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单位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办理申请。 (二)审核 检验检疫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将根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是否为经批准的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是否为直接对外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者。 2.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是否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4.输出国家有无重大疫情。 5.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6.有特别规定的应审核相应的文件材料或证明。 (三)签发审批单 经检验检疫机关审核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发放经审核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检验检疫机关不予受理,并告之申请单位或不发给申请单位《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申请单位无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或非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者。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不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4.输出国家或地区有重大疫情的。 5.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不详或不明确的。 6.申请不符合要求。 7.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五)检疫审批的重新办理 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变更入境动物产品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的。 4.变更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5.超过审批有效期的。 (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中止、失效、废止、吊销 1.超过有效期,《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效。 2.输出国家或地区一旦发生疫情,拟入境的动物产品 已在规定的禁止入境物名录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效。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准许多次使用,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核销,使用完后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有关检疫规定,发证机关有权中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国家质检总局有权废止其授权的口岸局签发的不符合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过境动物审批 过境动物的审批,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批动物入境的动物,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后,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准许过境。 过境动物审批程序为: (一)书面申请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启运前30天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货主单位名称、输出国家、输入国家和口岸、拟过境的口岸和时间、运输方式、拟通过的路线等,填写的内容应真实、详细。同时应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及输入国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许可证。 (二)审核批准 过境检疫审批的管理机关是国家质检总局,同意或批准动物过境的主要条件是: 1.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入境许可证。 4.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我国国家和检验检疫机关的有关规定。 5.按照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路线运输。 (三)签发许可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特许入境动物病原体的检疫审批 特许入境动物病原体是特指细菌、真菌、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衣原体、病毒、寄生虫或其他传染因子。国家禁止这些动物病原体入境,但确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动物病原体的单位,应至少提前15天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引进动物病原体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科研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下达课题的批件。 3.说明使用单位所具备的防疫条件和拟采取的防止动物病原体扩散措施的书面材料。 4.有关口岸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引进单位的防疫条件和措施的审查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在接到申请后,将对使用单位的防疫条件和措施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一、检疫审批机关和检疫审批的范围 凡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或通过携带、邮寄进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包括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均应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也要事先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入境。 根据农业部、林业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的现行规定,具有审批权的机关有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以及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一)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审批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批下列进境物: 1.《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款中所列禁止进境物。包括: (1)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土壤。 2.进境粮。包括食用的、工业用的、饲料用的、榨油用的各类粮谷类、豆类粮食。具体包括:小麦、玉米、大麦、燕麦、大豆、稻谷、大米、高梁、荞麦、麦芽、番薯、木薯、木薯干、谷糠、黍、粟、马铃薯、面粉、麦麸、木豆、刀豆、鹰嘴豆、扁豆、香豌豆、兵豆、羽扇豆、驴豆、菜豆、绿豆、赤豆、豌豆、蚕豆、豇豆、眉豆、豆粕、其他粮谷类和豆类粮食。 3.工业原料用土。包括陶土、高岭土、粘土和膨润土,以及瓷土、耐火粘土、膨化土、硅藻土、白土、红土等10个品种的工业原料用土。 4.进境烟叶。 5.贸易性进境的水果、茄科蔬菜。 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批的进境物包括:边境贸易、数量较小(100吨/次以下)的进口粮食。 (二)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的审批范围 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的执行机构是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境物和林木种子、林木种苗)的审批。审批的范围包括:从境外引进的粮谷类、棉花、油料、糖料、麻、桑、茶、烟、水果、蔬菜、中药材、花卉、牧草(含草坪草)、绿肥、热带作物等农业植物的种子、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等繁殖材料。 (三)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批范围 国家林业局森林保护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所属森林保护站负责引进林木种子和林木种苗(包括日本进口的樱花)的检疫审批。
二、检疫审批的办理 (一)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和应遵循的原则 1.办理审批的条件。 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条约,包括检疫协定、检疫议定书、检疫会谈备忘录等。 2.办理检疫审批应遵循的原则 (1)办理检疫审批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具有经营权的法人或对外签约者。受委托代办检疫审批手续的,代理人在办理审批时须同时提交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规定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避免进口商未经检疫机关批准,盲目签订有关植物、植物产品的贸易合同,导致货物到达口岸后不能进境而造成损失。二是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这些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检疫审批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疫审批,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与审批要求不一致,必须服从于审批决定,造成毁约的情况和经济纠纷或损失,由货主自负。 (二)检疫审批的办理 1.一般审批的办理 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从国外引进农、林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分别是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国家林业局森林保护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 一般检疫审批的办理步骤如下: (1)提出申请。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个人)或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2)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及《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3)审批。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效证件和相关单证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后,根据国家的有关检疫法规和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植物疫情,以及两国间签订的检疫卫生条件,签署审批意见。对于批准进境的,提出具体的检疫要求及批准的数量,同时指定允许进境的口岸。 (4)审批单证的发放和废止。经检疫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单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在有效期内,如果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检验检疫机关有权宣布已审批的审批单作废或延期执行。 (5)审批单的更改与重新办理。《审批单》在办理后,申请单位如需更改进境国家或地区、时间、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种类、数量的,均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的,亦须重新办理。 2.特许审批的办理。 凡从国外引进《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与植物检疫相关的禁止进境物以及进境粮、工业原料用土、烟叶、贸易性水果和茄科蔬菜的,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引进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办理特许审批须遵循以下原则: (1)引进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① 上级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 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种、产地、引进的数量、引进的特殊需要、引进和使用方式及进境后的防疫和管理措施。 (2)引进单位将上述证明和说明材料交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验核,验核合格的可领取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3)引进单位将填写后的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连同证明和说明材料一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4)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同时签署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3.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检疫审批的办理。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检疫审批的办理同一般审批和特殊审批的办理。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抵达口岸后到审批机关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三、检疫审批程序 (一)一般审批 1.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天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2.《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的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引种单位办理检疫审批后,《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逾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均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 特许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在受理进境物申请时,根据申请报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意见、引进物的性质、动植物病虫害的风险等作出审批决定。 1.受理货主报审后,对来自有害生物非疫区的需审批的检疫物,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来自有害生物疫区需特批的检疫物,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进口粮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2.对同意引进的,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和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批准引进数量。 3.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中订明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检疫要求,认真遵守检疫审批意见,配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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