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记
一、 原产地标记的历史与现状 货物的"原产地",通常是指货物的"原产国",是该产品成长或生产、制作、加工的地区,而其中的"国"既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也可以是一个地区(如独立关税区等)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因此,货物的原产地也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 原产地规则是用于确定产品在哪里制造、即货物的原产地的标准,是WTO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影响商业活动的很多方面,诸如配额、优惠关税、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措施以及贸易统计等。一般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包括如下几项基本要素:制订原则、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运输规则、证书要求、监管程序、主管机构等。 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品或某项服务来源地的重要证据之一。它是表明产品的生产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的重要标志或符号。因此,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地作出明确标示的标记,即为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在国际贸易中历史悠久,早在一百多年前的19世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此就作了有关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除商标、专利等外,还包括"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该公约第十条就规定"对带有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的商品进口时予以扣押"。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九条对"原产国标记"作了规定,要求各缔约方在有关原产地标记的规定方面应遵守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在实施原产地的有关规定时,对这些措施对出口国的贸易及产业部门可能造成的困难及增加的不方便应该减少到最低程度;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应该注意防止欺骗性的原产地证书,防止容易被消费者误解或引起混淆的原产地标记或其它标记;并加强合作制止滥用商业名称假冒原产地。 美国的原产地标记管理对世界各国的影响极大。据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04条及以后修订的有关美国标记法规定,除本法中单独列举的例外,进口到美国的所有外国原产地的商品(或其包装)均须在一个显著的位置上用清楚易读、不可消除和持久的形式用英文把原产地加以标出、以便美国的最终购货人了解商品的原产地。标记须符合商品的种类,就是说须将产地名称刻上、打上烙印、印上字样、织入或贴上标签等以便识辨。货物入境时未适当标记的,不得进入美国市场,否则,海关将征收相当于货物价值10%的标记税;对于严重违反原产地标记规定的,按美国法律将给予民事罚金或刑事处罚。 欧盟也有类似规定。目前,欧盟有原产地保护产品1000多种,法国就有423种。1992年7月14日,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公布了第2081/92号"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产地标识条例",作为对共同体农业政策调整的一部分,以鼓励农业生产的多样化,以期达到更好的市场供需平衡。 韩国原产地标记制度从1991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主要有对外贸易法令的《判断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记产品》、《违反者法则》等的规定;关税法令规定有关通关时原产地标记确认及市场流通中的制约等。 自1883年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起至今,原产地标记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已有100多年历史。原产地标记作为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在各国的对外贸易中,原产地标记运用得相当广泛和普遍。各国政府都力求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背景出发,着手研究和开展包括原产地标记在内的原产地规则工作。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长期以来,国际上尚无一个统一通行的原产地规则,各国皆有权制订各自的原产地规则,由此导致不同国家(或国家集团、独立关税区)分别制订、实施不同原产地规则、形成了各自为是的混乱局面。WTO框架下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明确了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原产地标记、歧视性限制、关税配额、政府采购及贸易统计等方面,第一次把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与多边贸易体系挂钩,力图通过协调各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现原产地具体认定标准的公平、统一和透明并使其具有可预见性,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或者由此损害各成员国的权利。WTO《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将原产地标记特别是地理标志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协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地理标志"。 按照WTO多边贸易规则,如果本国产品未得到原产地保护,其他国家也就没有对此保护的义务。例如:"干邑"葡萄酒、"香槟"葡萄酒,就是经法国有关原产地标记主管部门认定的,因此它们在世界各地都受到保护。我国八十年代曾大量生产的"香槟酒"之所以被禁止生产,就因为侵犯了以生产葡萄酒著称的法国香槟省的产地名称。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按国际惯例,我国仅对每批进出口货物签发一份原产地证明书,作为最终消费者从一件商品上无从知晓"x x国制造"这一原产地标记的真实性。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我国某些加工贸易企业随意在产品上标记"中国制造"字样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些现象不仅造成对有关贸易伙伴国产生虚假的贸易顺差,而且还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留下低价倾销、侵犯知识产权等不良印象,造成与其他贸易国之间的贸易摩擦。 我国加入WTO后,掌握和利用原产地规则、开展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有利于我国的贸易和投资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一些国家在缺乏国际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任意利用原产地规则作为保护的手段和贸易壁垒,对贸易和投资造成扭曲和障碍,损害我国的正当经济利益。 二、 开展原产地标记工作的意义 1.利用原产地标记,可以方便消费者正确识别产品产地。因产品生产的世界化,有的产品在2个以上国家生产,为了防止从低质量低佣金的国家进口产品和以OEM方式生产的进口产品冒充国内产品,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受害,特定地区产品或生产优良产品者(国家)把原产地以原产地标记的方式标出来,使消费者有所选择。 2.利用原产地标记,有利于保护国内农业、环境、资源及人民身体健康。对病虫害发生地区(国家)返还的产品,加强检疫和检查,阻止频临灭种的动植物从特定地区流入国内,保护国民健康和环境。 3.利用原产地标记,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从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特定产品时,采取优惠关税措施、对低价进口产品的附加关税、紧急进口限制措施、分担进口数量时,以该产品的原产地为标准,这对产业及贸易政策,起很大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国内的名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赢得应有的市场份额,在外国消费者中留下深刻的印象,提高产品的国际知名度。 4.利用原产地标记,可以保护名特产品。按照WTO多边贸易规则,如果产品在本国未得到原产地保护,其他国家也就没有对其保护的义务,反之,则可以得到保护。上面提到的"干邑"、"香槟"葡萄酒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在1985年签署《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不得不对它们尽保护义务。我国的许多地方名特产品,如漳州水仙花和片仔癀系列药品、永春芦柑、阳澄湖大闸蟹、苏州碧螺春茶叶、祁门红茶、太湖冻银鱼、宜兴紫砂陶、云南白药等,都属于原产地产品,可以而且应该得到原产地保护。然而,目前我国仅有漳州水仙花和片仔癀系列药品、阳澄湖大闸蟹、祁门红茶、太湖冻银鱼、宜兴紫砂陶、云南白药等少数产品申请获得了原产地保护,多数地方名特产品,如享誉世界的永春芦柑、苏州碧螺春茶叶等却未在此列。 5.利用原产地标记,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目前,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很多国家都把原产地标志或者证书作为通关的重要条件。美国对原产地标记的管理更是典型和严格,1992年,在美国海关按月公布的几千宗进口商品违例月报中,由于缺少原产国标记、或标记内容和方法不符合其要求而被扣关的,占整个扣关商品的四分之一。此外,原产地证明还被用来证明产品是否为"全人工"的手工制品,含有来自饲养的而非野生的濒危动植物的产品,涉及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产品等。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标志和原产地证书是不可或缺的"护照"。 6.利用原产地标记,可以享受"普惠制"优惠。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初级产品)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在普惠制下,出口产品关税比最惠国税率低约1/3。目前,世界上有31个普惠制给惠国,除匈牙利、保加利亚和美国外,其余国家均已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我国现已加入世贸组织,申请美国普惠制待遇的法律障碍已除,有望获得美国的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方案由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核心内容,是各给惠国关于受惠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备条件的规定。一旦确定了原产地,就直接确定了其依照进口国的贸易政策所适用的关税和非关税待遇。由于普惠制的优惠是单方面的,所以,给惠国往往根据自己对普惠制的理解并结合国家经济利益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来发布给惠方案,以决定受惠国出口产品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享受普惠制关税的待遇,力图在普惠制突破其关税壁垒后设置起又一道壁垒。 在我国的出口产品中,有很多是"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地产品",由于不同给惠国的给惠方案中部分原则的不同,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引进新项目,开发新产品之前,充分了解和研究给惠国的给惠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引进开发,就能享受普惠制优惠,获取经济效益。 三、 原产地标记的管理 我国在原产地标记保护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但也朝着与国际接轨的方向迈步。1986年出台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后又于1992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在1994年公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必须标明产品的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对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如台湾、香港、澳门等)。但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原产地标记规范,导致了原产地标记标示方面的混乱或随意。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原产地标记的规范工作尤显必要。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批示要将原产地工作作为一个重要课题加以研究,以维护我国正当的经济权益。 根据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和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参照我国《对外贸易法》,充分考虑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原产地签证管理工作和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与有关的国际协议和条约接轨相容,本着遵从国际协议和国际惯例,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对外贸易的现状,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适时组织制订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下称《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并于2001年4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它既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的规定,也是我国原产地规则的延伸和发展。它的产生,必将对规范我国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加速我国原产地标记工作与国际规则接轨、规范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以及在维护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根据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包括: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名、优、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 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原产地标记经注册后方可获得保护。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反欺诈行为的入境产品,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双边协议等规定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进出境产品或者服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公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对已列入保护的产品,在检验检疫、放行等方面给予方便。 取得原产地标记认证注册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用原产地认证标记,原产地认证标记包括图案、证书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形式。申请出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申请入境货物原产地标记注册的,申请人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后,按相关程序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并定期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使用"中国制造"或"中国生产"原产地标记的出口货物须符合下列标准:在中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含有进口成份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要求,并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 取得原产地认证标记产品、服务及其生产经营企业,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原产地标记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力图从立法的角度来规范我国原产地标记工作,从而达到与国际《原产地规则协议》相接轨的目的,这既符合国际上通用做法,也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内容完善、结构合理、操作方便、透明度高,必将对我国的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