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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办法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3-29 09:41:47

申请条件: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或法定扶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待岗职工和退休人员等在领取工资或退休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社会困难户;

(五)省属单位中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申报程序:

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的,由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在职、待岗职工须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城镇居民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农村居民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农村集镇户口的居民由居民委员会初审,农村户口的居民由村民委员会初审,镇民政办复审,镇人民政府审批,市民政局发放《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虞山镇城镇户口的城区居民由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和虞山镇民政部门复审,对符合条件者,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发放《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者,镇民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间

实行一年两次集中审核制,即每年6月和12月办理低保审批手续。根据动态管理原则:每季度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取消低保待遇;对仍在低保范畴内而收入发生变化的进行相应调整。

发放方法:

最低生活保障金城区每月发放一次,农村各镇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以社会化发放(银行委托发放)和现金发放两种。

承办部门: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虞山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四个管理区、居(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各镇(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52882304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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