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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申请办法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3-29 09:41:23

供养政策: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条例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申办条件:

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申办程序: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供养形式:

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具备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生活标准:

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规定。

承办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52882304(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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