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教育机构的申请报告; 2.设立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和发展规划; 3.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范围、组织管理等);实行董事会制度的教育机构,须报董事会章程和拟任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料证明文件;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公民个人举办的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职称的复印件,户口所在地的户籍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材料); 5.拟任教育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政治思想表现和业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材料等); 6.拟开设专业或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7.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及正常经费的来源及证明文件; 8.教育机构的行政、教学、财务等管理规章制度。 9.专兼职教师及相关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上岗证明等); 10.自有办学场地、校舍、教学设备的证明。租用校园、用房、教学设备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用中小学校校舍的,须出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租赁证明;非学校校舍作为教学用房的消防和房屋质监部门的安全合格证明材料。有食堂的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 11.联合办学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或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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