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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录取照顾政策(2003年)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3-29 10:11:25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照顾(当考生具备二项以上照顾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一项,照顾分数不得累加),由学校择优录取:
    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的对象为:①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②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或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等五个学科竞赛一等奖的;③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往届生在前二年1月1日至当年5月20日期间,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并获前六名、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获得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④革命烈士子女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省籍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学院的,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
    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以及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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