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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行为违反公安部《租凭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应当予以何种处罚?

发布时间:2006-03-27 11:16:23 文章出处:

公安局 (2004-12-28 105810)

哪种行为违反公安部《租凭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应当予以何种处罚?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由写: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不按规定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案由写:违反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案由写:不履行治安责任。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案由写:违反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案由写:违反规定,出租房屋内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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