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 (2004-7-27 14︰32︰29)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实行“五公开”制度,即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十不准”规定,包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的样品等。
三、对投拆案件10天内给予答复,对于假冒伪劣商品举报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并对举报有功者以奖励;对抽查的样品,从发出检测报告后一个月内,退回被抽查单位,应退回而未退,按原值的1—3倍给予赔偿。
四、抽样一个月内出具检测报告,每超一天,赔偿所收检测费的5%。检测结果有误,赔偿所收检测费并出具更正报告。赔偿费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五、送检计量器具检定不超过7天;主动来所联系或电话联系2天之内有明确答复。送修的计量器具发生丢失和损坏的,按原值的1.5倍赔偿。检定按约定期限迟延7天,免交30%检定费;迟延15天,免交50%检定费;迟处30天,免交全部检定费,超过30天的按1—3倍检定费赔偿。
六、特种设备监检根据检验难易程度,无特殊情况5—30天内出具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按委托方要求承检,无故拖延检测的,每拖延10天免缴检验费30%;拖延30天以上,按1倍检验费赔偿损失。
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天之内发给证书,未及时发证,由直接责任人按证书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并向用户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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