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科学公正,促进检验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包括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和社会中介的检验机构。 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是指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执行监督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社会中介的检验机构是指除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以外的、对社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业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检验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设置、授权(包括检验项目扩充)考核、管理、检验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负责全省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包括检验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对检验机构的考核、颁证、监督。 市、县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协助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好上述工作,并负责对本级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相关的检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