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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发布时间:2006-03-27 11:21:43 文章出处:
   1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申请所在地的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办,应具有本省、市常住户口,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通过有效的章程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3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发展规划、培养目标、组织章程,有完备的办学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4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质端正,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年龄在65岁以下,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负责人。
    5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具有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与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师资队伍。
    6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园和校舍。校舍应包括教室、图书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行政用房及其他用房,占地面积应满足学校教学和学员活动的需要。如租用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适合的建筑用房从事教学活动的,租期不少于3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
    ⑴ 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须具有4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地和必须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和与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⑵ 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其独立校园面积不得少于15亩。须具有6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地和必须的附属用房。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图书资料不少于5000册。
    7有与教育机构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资金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须由法定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对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20万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机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50万人民币。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也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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