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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计经贸发(2001)712号)

发布时间:2006-03-27 11:16:42 文章出处:

发计委 (2004-4-12 131449)

各市计委:
    废金属是二次资源,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废金属的再生利用对节约矿山资源、节约能源及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省资源短缺,因此加强废金属管理,对确保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全省废金属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多头收购、无证经营、倒买倒卖、哄抬价格等问题,不仅导致我省资源盲目外流,而且给生产建设、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遵照国家计委计价检〔2001〕934号文件《2001年国家计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废金属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废金属市场流通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废金属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废金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根据国家计委和省废金属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结合各市实际,积极开展对本地区废金属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废金属流通市场秩序,并将整顿情况及时上报省废金属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计委经贸流通处)。
    二、遵照省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和转变职能的要求,今后凡具备收购、加工、经营废旧金属条件,需要申报废金属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由所在地省辖市计委审查批准后,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即可营业,不再报省审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将其营业执照转借、买卖或出租,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三、国发〔1996〕36号和苏政发〔1991〕10号文中规定,废金属合法经营单位为物资系统和供销社系统的物资回收再生利用公司,个体经营者不得从事生产性废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改革的深入,物资、供销系统的许多企业进行了改制,企业性质、隶属关系等都发生了变化。各级计委在审批废金属收购、加工、经营企业时,可以不把所有制作为隶属关系和审批的必要条件,但要严格按照以下条件,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管理,避免恶性竞争的发生。
    1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一定的收购资源;
    2有注册法人登记;
    3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4其他工商登记的必备条件。
    四、继续加强废金属外运管理,严格执行准运证制度。“废金属准运证”由省废金属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分省内和省外两种),各级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定期领取。各级废金属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废金属外运管理,废金属外运企业无论是通过公路、铁路、或是港口运输,必须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购销合同(以上均可为复印件)到当地废金属管理办公室领取准运证。凡未按规定办理准运证手续的,一经查出,依次惩处。今后不再实行补办手续办法。请各有关公路、铁路、港口及水运管理部门协助坚强管理。
    五、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通知中明确规定,自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为防止偷逃税款,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苏财税〔2001〕60号文转发该通知中规定,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回并换开普通发票。今后如国家实行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请各地遵照执行。
    六、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经9221号中《关于收取废金属准运证手续费的批复》,对出省流通的废金属每吨收费1元,省内跨市、县(市)流通的废金属每吨0.5元。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仍坚持执行这一收费标准。这一标准实行已近10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件的上涨,原有的收费标准已无法承担各级废金属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经费。鉴于上述情况,请各级废金属管理办公室积极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反映,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以满足正常工作的需要。
    七、对于各地目前普遍存在的农民和下岗人员流动收购废旧金属问题,请各级废金属管理办公室组织他们在挂靠当地合法经营企业,实行统一明码标价后,开展收购业务。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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