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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投资项目有关事项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3-27 11:11:04

(一)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1.一般建设项目
(1) 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 建设单位所在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 本委领取并填写《基建、技措项目申请表》,并至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4) 报计委投资科审核、批准、发文。
2.凡需要进行可研报告或编制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
(1) 建设单位在立项批复下达后,委托持证设计单位编制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
(2) 报市计委组织审查后予于批复。
(二) 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审批程序
1.在领取项目批准文件时,预先申领新开工项目与年度计划审批表,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基础上,填写新开工项目与年度计划审批表。
2.由市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市计委审批。
(三)限额以上项目,经市计委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和省计委审批。
(四)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承诺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申报手续的项目(审批权限:交通、能源、原材料基建5000万元以下,商品房建设及其他3000万元以下),申请报告递交后无特殊情况在三天内下达立项批复。
2.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项目、与年度投资计划表递交后,符合要求的当天予于办理。
3.转报项目。我委将在一周内向上转报并协助申报单位向有关部门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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