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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学管理与审批

发布时间:2006-03-27 11:21:06 文章出处:
 1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举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的,发给《江苏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登记表》,并以申报材料齐备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2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办学的材料进行审查。
    3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规定,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校舍、设备等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在受理之日起的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4实行试办期制度,试办期为一年。经审批同意举办的教育机构,发给常熟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允许招生。试办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办学的,经教育审批机关审核合格,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不合格的教育机构取消办学资格。
    5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资格(含试办期)后,凭审批机关出具的同意办学的批文和办学许可证,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银行办理独立财务帐号;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教育机构印章。教育机构的印章样式和银行帐号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6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统一填写广告审批表,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统一编号后,方可发布。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刊登该教育机构成立的批文号和广告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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