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常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人,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五)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足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 1.确切的拆迁范围; 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生产防护、环保措施; 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内容。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对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进行登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