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事局 (2005-5-30 18︰11︰2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 1.公务员: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应当退休。 (2)因病或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3)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4)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干部: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应当退休(高级专家除外)。 (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3)困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3.工人: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退休。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注: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必须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必须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必须累计满8年。)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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