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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收养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06-03-27 10:27:43 文章出处:

民政局 (2003-12-26 162800)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妻双方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者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必须是非直系血亲、非同辈旁系血亲;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7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周岁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国内收养登记程序:收养人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办公室进行政策咨询——向常熟市行政审批中心民政窗口提供有效证件材料——填表——申请报批——审查核实——颁发收养证件——办理户口手续。

三、收养人应提供下列有效证件: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子女和抚育教育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定点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

4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领养证明;

5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有当地派出所出具捡拾报案证明;

6当地县级报纸刊登寻找该儿童的公告;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照片。

四、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江苏省民政厅《关于收养登记细则》

联系单位:常熟市行政审批中心民政窗口(常熟市海虞北路48号),联系人:董永干   联系电话:5282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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