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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3-27 09:27:45 文章出处:

中国常熟 (2004-1-16 93733)

关于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文 号】 常劳社险〔2003〕14号 
 
各镇劳动所: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我市自2000年10月起本着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批将部分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进一步配合企业深化改革,促进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创新制度,规范管理,完善措施,现将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1必须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0〕5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2健康状况不存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文件中明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情形。
    二、实施步骤
    12003年6月30日前已建立个体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从2003年7月份起办理参保手续。
    2自2003年7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必须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参保办法
    个体劳动者至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提出委托代理申请,填写《职工档案委托代管申请表》(代个休缴费基数申报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代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办妥劳动事务代理和结算社会保险费手续,然后由代理机构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医疗保险“证、病历、卡”。
    四、其它事项
    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委托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还需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人员不予爱理。由于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把关不严,疏忽大意,为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追回流失基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劳动事务代理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故意隐瞒本人基本情况的参保职工,一经查实,即行解除社会保险关系,清退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五、本通知从二○○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职工档案委托代管申请表(代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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