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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熟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03-27 09:29:09 文章出处:

中国常熟 (2004-1-16 93424)

关于《常熟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发 文 号】 常劳社医保〔2002〕14号 
【主 题 词】 
【 正 文 】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1〕7号)和常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02〕32号),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1根据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精神,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采用分步推进的办法,首批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
    (1)国家行政机关、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2)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3)执行公务员工资的事业单位。
    (4)列入财政全额拨款、执行教师工资的学校和单位。
    (5)全民所有制医院。
    上述单位由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2上述单位中在职人员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单位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以及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待遇的编外人员和退养人员不属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时间和补助经费筹集和分配:
    1本市首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组织实施时间为2002年5月1日。
    (1)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从2002年1月起执行。2002年筹集标准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经费筹集委托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时征收。
    (2)医疗补助经费分二部分使用,其中一部分记入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医疗补助个人帐户),其余作为共济基金。
    (3)医疗补助的对象,从二○○二年一月起记入医疗补助个人帐户。首次记入2002年1月至6月的医疗补助个人帐户。
    2002年1月——4月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补报。
    2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不再享受互助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征收互助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度已征收的互助保险基金不再退回。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资金记入办法:
    1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称医保中心)为医疗补助享受对象建立补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于医保年度初(每年七月一日)一次性记入。帐户记入的比例分别为:
    (1)在职人员医疗补助个人帐户的资金分年龄段(同基本医疗保险)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记入: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1.0%记入;36周岁——45周岁,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1.3%记入;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1.7%记入。
    (2)退休(职)人员医疗补助个人帐户的资金按本人上年养老金总额的2.5%记入。
    当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上年结余资金+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记入资金+本年度医疗补助记入资金
    2年度内经审核批准的新增在职享受人员,补助经费筹集和补助待遇的享受时间保持同步。医疗补助个人帐户的记入按所属年龄段的比例折算到月,根据当年度实际享受月数一次性记入。当年度已缴纳的互助医疗保险费不再退回。
    3年度内办理退休的享受人员,从批准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停止征收补助经费,并从办理退休次月起享受退休补助待遇,当年度医疗补助个人帐户记入额不作调整。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享受和费用结报方法:
    1医疗补助待遇的享受和费用结报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并轨运作,报销范围统一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报销范围》、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
    2门诊补助待遇的享受:首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然后使用医疗补助个人帐户,帐户用完后,继续门诊就医的,在职人员自负600元、退休(职)人员自负3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补助共济基金补助90%,个人自负10%。
    费用结报方法:在就医时直接划卡结算。
    3住院补助待遇的享受: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4万元)以下应由个人分段自理的部分(不含住院起付段)由医疗补助共济基金补助50%。
    费用结报方法:在就医时直接划卡结算。
    4住院超封顶线以上的补助待遇享受:住院超封顶线以上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共济基金补助95%。
    费用结报方法:先由个人用现金支付,然后持医疗保险证、病历、IC卡(以下简称“证、病历、卡”)、出院小结、用药明细、有效票据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5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由单位负担的费用由医疗补助共济基金全额补助。
    费用结报方法:在进行该类诊治前,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医保中心核准同意后,由本人用现金支付,然后持“证、病历、卡”、核准表、就诊治疗记录、出院小结、用药明细、有效票据等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6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自负金额在职人员超过2000元、退休(职)人员超过1000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部分由医疗补助共济基金再补助50%。首批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自2002年1月1日起累计计算自负金额。
    门诊、住院医疗费用自负构成内容:
    (1)上述第2、3、4、5款所列的医疗费用实施医疗补助后仍由个人承担的自负部分;
    (2)住院起付段个人自负部分;
    (3)特需、控制药物的个人自负部分;
    (4)血费及血制品的个人自负部分;
    (5)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自负部分;
    (6)组织、器官移植或人工器官安装在报销限额内的个人自负部分。
    费用结报方法:在一个医保年度终了后,医保中心汇总计算出全市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和金额后,从每年八月份开始,通过各用人单位代为办理结算手续。调出本市、死亡等档案注销人员可即时办理。
    五、人员关系的变更、转移和终止:
    1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保险关系变更、转移,延续相关待遇:
    (1)非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范围的职工调入享受范围所属单位,凭人事、组织部门的批准手续及工资情况证明及时至医保中心办理增员手续。自办理手续起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医疗补助个人帐户以实际缴费月数折算,一次性记入。因各种原因迟后办理的,只记医疗补助个人帐户,不再补报医疗费用。
    (2)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范围内调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变更征缴关系,同时至医保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当年度医疗补助个人帐户记入额和享受待遇不变。
    (3)在职人员退休(职)时,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医疗补助待遇的变更手续。符合条件的,从批准退休(职)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医疗补助待遇。
    2因各种原因由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范围调入非享受范围工作,原用人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医保中心办理终止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手续。医疗补助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并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内。
    3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
    (1)调离本市;
    (2)死亡;
    (3)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的。
    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其医疗补助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可办理继承或清退手续。
    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手续而导致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流失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予追回。
    六、本实施细则与《常熟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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