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对人的申请,根据公路法律法规的规定,准许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路政许可的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 2.申请必须向有权颁发许可证的路政管理机构提出。 3.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定许可范围。 4.申请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三、路政许可范围 (一)占用、挖掘公路; (二)修建、跨越、穿越公路,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在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四)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 (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六)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 (七)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 (八)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车货总质量情况分别于15日前、3个月前提出申请。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4.车辆行驶证。 (二)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三)公路管理机构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五、占用、挖掘公路许可 1.提出申请。当事人向县(市)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占用、挖掘公路申请表,建设单位还须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施工计划和施工平面图等。 2.审核。属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项目的,由路政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向当事人作出书面答复;属二级审批项目(国、省干线或县乡公路挖掘、占用超过规定面积)的,由路政管理机构于接到申请后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移送上一级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3.颁发许可证,并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监督检查许可行为执行情况。 六、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许可 1.提出申请。在普通公路沿线设置的,由辖区路政管理机构受理,江苏省交通厅《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非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由市以上路政管理机构受理;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的,由省交通厅受理。申请单位和个人需提交:《广告登记证》、《经营许可证》。 2.市、县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后二级审批。 3.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申请方承担非公路交通标志日常维护的管理职责,服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遇有公路拓宽、改造、管理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拆除等。 4.颁发许可证。 七、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1.提出申请。连同平面图、纵断面图等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报送当地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2.审查:对设计符合JTJ011《公路路线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的新增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经二级审批后予以批准,涉及规划、土地等部门的还需征得规划、土地等部门的同意,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必须按JTJ0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满足交通部(91)交函工字767号关于路政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中关于增设公路道口的要求。 3.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实行年审制,对道口使用发生变化的,重新办理手续或予以封闭。 4.申请人在道口增设施工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施工、文明管理,施工结束后,邀请路政管理机构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经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后,参照占用、挖掘公路许可要求办理。 九、压缩或拓宽河床以及铁轮车、履带车行驶公路均需事先提出申请,依法经批准后才能实施许可行为。 十、许可生效、失效、无效、撤销 路政许可一经颁证确认,即表明相对人取得某一活动的资格,证明其活动的合法性,非以法定理由,路政管理机构不得收回。 下列行为许可效力变化: (一) 已经完成被许可的行为,许可期限届满,许可失效。 (二)申请内容不真实所获取的许可行为,或者不能满足申请许可时的有关条件的,许可无效。 (三)申请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及以方约定,许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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