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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06-03-25 16:26:21

货物交付
(1)货物到达后,到达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并做好记录。收货人凭提货单(见附表二)取货,并应在提货单上加盖印章。到达站付货后也应在提货单上加盖“货物付讫”戳记后存查。
    (2)货物按件交付。包装破损,由交接双方清点复磅,发现货物短损由责任方赔偿。货签脱落,不易辨认的货物,必须慎重查明,方能交付。
    (3) 提货单遗失,收货人应及时向到达站挂失。经确认后,可凭有效证件提货。货物若在挂失前已被他人持单取走,到达站应配合查找,但不负责赔偿。
    (4) “到货通知”发出后一个月内无人领取货物或收货方拒收,到达站应向起运站发出“货物无法交付通知书”。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按国家经委经交《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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