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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6-03-21 14:17:53 文章出处:

(一)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征资源税。
——摘自国务院令〔1993〕第139号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摘自财税〔1997〕001号
2.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该规定办理。
——摘自财税〔1997〕116号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摘自国税发〔2000〕38号
(三)个人所得税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主席令〔1999〕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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